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上传者:腼腆爱金毛
2021-04-12 10:19:03    共20页      42.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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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持续发力,确保脱贫成效。

进一步优化行业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机制,调整、充实。

八办两组。

工作力量,有效调动。

四支力量。

,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使用效益,大家创业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

门前三包。

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 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提升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七)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九条楼栋长由管理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方式如选举、推荐等程序产生,其职责。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选聘保洁员。

(四)组织安置户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四章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第十条保洁员在安置户中优先选择,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兼任。

保洁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及楼栋长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保洁费用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3元/㎡/月的标准补贴,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1元/㎡/月的标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遵循全过程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安置户的权利。

(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

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

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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