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上传者:任性用向日葵
2021-07-12 15:55:02    共13页      29.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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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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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共六种是正确的。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1)警告。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

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

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

降低其工资等级。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

这种处分 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

取消其公职。

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8月,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10月8日全文公开的政务处分法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条。

中国人大网同时公开了关于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说明。

根据草案说明,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

政纪处分。

,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 伍。

草案明确了政务处分主体。

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并明确两类主体的作用和责任。

明确了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政务处分原则。

草案规定了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

相应的处分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规定。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

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



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草案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 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考虑到有的公职人员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对各级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先由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依法依章程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草案还设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申诉途径。

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

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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