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劣和建议

上传者:板栗负责
2021-08-28 09:28:41    共17页      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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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劣和建议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520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劣和建议,供大家参考选择。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劣和建议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国际上广泛征收的税种,在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再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内收入和财富差距的扩大引发人们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思考。

已有研究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有效发挥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为进一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税收公平,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改革做出很多新的尝试,从分类计征向综合化计征模式的转变,到首次增加附加扣除项目,再到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纳税识别号的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等,无不体现出个税变革对时代发展趋势的把握。

但是面对复杂的国情,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制度设计和征管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本文对税法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变化分析1.征收模式的转变。

此次个税改革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分别按不同的税目和税率征收,这种模式虽便于征收管理,却难以体现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不利于平衡纳税人税负。

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税目由以前的11项调整为9项,对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所得征税,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

综合征收制模式征收管理相对复杂,征管水平要求高,但可以针对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计税,避免相同收入水平因收入来源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同,且按年计征可以避免因收入波动过大造成的税收负担不同,促进了税收公平[1]。

这项改革将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的转变2.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级距。

此次个税改革将免征额由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60000元/年(即5000元/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税后收入。

此外,新税法还调整和优化了税率结构,原来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现适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综合计征,在原来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保持30%、35%和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

这 两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措施,在有效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强化个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促进税收公平的同时,激活和释放居民消费需求、改善消费环境,在现阶段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情形下,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3.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此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

此项举措充分考虑了个人税负的异质性,使个税减免更加精准。

首先是关系民生的主要支出项目得以在税前扣除。

其次是生活困难群体从中享受更多降税优惠。

最后是作为社会财富创造主力军的青壮年阶层获得最大的减税福利,更有针对性地减轻他们的税收压力,进一步彰显了税负公平和效率。

4.加强了纳税征管。

此次个税改革明确了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实名纳税,此举有利于税务机关识别纳税人多处收入来源,归集纳税人收入信息,减少税收流失。

此外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及部门信息共享方式等,新税法规定公安、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税务部门可通过对第三方提供信息进行交叉对比,提高纳 税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达到加强税收征管、减少偷税漏税的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够明确具体。

此次个税改革新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规定了具体实施标准,但考虑到现实复杂的国情,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是扣除范围覆盖对象过于宽泛,难以起到精准减税的作用,既违背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的初衷,还可能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二是扣除范围不够明确,可能导致不满足条件的纳税人搭便车挤进费用扣除行列中,势必会造成资源浪费与税收不公。

且现行《办法》中各附加项目的扣除标准多采用。

一刀切。

的定额方式,缺乏对纳税人税收负担差异性的考虑。

2.边际税率仍然较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45%,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

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在国际竞争中吸引积聚高素质人才许多跨国公司在亚太区的收入一半以上来自我国,却将亚太总部设在新加坡等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使得不少企业与人才望而却步。

此外,个人所得税作为无法转嫁的直接税,如实照章纳税意味着纳税人税后所得的减少,纳税人在潜意识中易形成抵抗纳税 的情绪。

在较高的边际税率下,纳税人偷逃税款意味着获取更高的收益,加之我国对偷逃税款的监督处罚力度不强,在违法的低风险与偷逃税的高收益之间的权衡中,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更愿意选择相继逃税,如此恶性循环给整个社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3.税收征管面临挑战。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增长较快,目前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然而,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却相对较低,社会整体纳税意识不强。

究其原因,应纳税所得来源渠道多样化、征税范围广、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纳税人的。

逆向选择。

和。

道德风险。

,从而产生了大量逃避纳税行为[2]。

原征管体制下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源泉扣缴,对象多为中低收入工薪阶层,而对于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所得,由于其来源多样,我国各部门信息化水平和部门间联网程度低,难以全面掌握和有效控制,税款流失严重。

且此次个税修订,对工资薪金等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计征,加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使得个人所得税税制变得复杂,无疑对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与建议1.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差异化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办 法》中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各阶段子女教育费用支出。

鉴于我国目前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几乎全部由国家承担,因此新个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存在过于宽泛的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应首先保障个人基本生活,而非给高收入水平者提供减税的可能,因此建议先保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支出的税前扣除,而非完全覆盖子女教育阶段。

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项目规定购买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按1000元/月定额扣除,全国使用统一标准。

鉴于现阶段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房价差距较大,不同纳税人背负的贷款利息相去甚远,若都采用相同的扣除标准,缺乏对纳税人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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