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方法

上传者:孤独的网络
2021-12-17 13:53:07    共7页      21.00Kb
认领文档
手机打开
马上扫一扫
手机打开
随时查看

继续免费阅读全文
  不看了,直接下载
信访工作方法.doc
文档介绍:
信访工作方法信访工作方法信访问题,无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机关来办理。

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也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

一、信访人应采取什么方式反映合理诉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办理期限复核规定(一)受理&mdash。

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办结&mdash。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复查&mdash。

可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

复查机关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复核&mdash。

信访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答复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

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哪些事项信访应当受理?(一)本级国家机关或下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予以程序性受理。

安排接谈,并视情况转送或交办。

(二)已经本级国家机关或下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到,予以程序性受理。

安排接谈并督办。

(三)规定期限已超过,来访人还未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予以程序性受理。

安排接谈并督办。

(四)。

三跨三分离。

(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

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予以程序性受理。

安排接谈,并由涉事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负责协调,以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五)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属本机关有权处理的,予以受理。

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再7日内将所收材料转送或交办责任单位,并明确要求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

四、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1)对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告知不予受理。

并告知来访人通过法 定途径反映问题。

(2)对来访反映信访事项,属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告知不予受理。

并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3)对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不予受理。

引导其向有权机关处理单位提出信访事项。

(4)应当但未经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

引导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反映问题。

(5)有权处理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

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6)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再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

请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7)对已终结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但已呈报上级复 查复核机构审核中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回当地耐心等待审核机关把关结果。

五、哪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一)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

(二)对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告知不再受理。

(三)对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告知不再受理。

六、分级受理如何规定(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 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三)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如有违反,应如何处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禁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内容来自快快文档网www.kknnh.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