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规则三篇

上传者:野狼唠叨
2021-12-22 13:33:00    共19页      3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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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规则三篇.doc
文档介绍:
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规则三篇志愿者(Volunteer)联合国定义为。

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者。



具体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获取报酬,奉献个人时间和助人为乐行动的人。

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规则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规则一篇一、服务时长实时记录规则实时记录的方式包括扫码签到签退和自行签到签退。

扫码签到签到指志愿者扫描活动发布方提供的二维码签到签退计时,或活动发布方扫描志愿者证上二维码签到签退计时。

自行签到签退指志愿者到达活动指定地点范围内,使用i志愿手机端自行定位签到签退计时。

自行签到签退的适用范围为志愿者参与人数不低于100人的赛会服务等大型服务活动,一般活动不鼓励使用,且自行签到签退产生的服务时长系统将进行重点核查。

(一)通过扫码签到签退记录志愿服务时长1.活动发布方为志愿服务团体。

志愿者单人单日的志愿服务时长,不超过8小时的扫码签退后即刻生效,多于8小时但不超过12小时的由该活动发布团体的挂靠组织审核通过后生效,超过12小时的由省志愿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团省委任一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即可,下同)。

2.活动发布方为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者单人单日的志愿服务时长,不超过12小时的扫码签退后即刻生效,超过12小时的由省志愿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

审核操作方法。

登录系统后台,点击左侧菜单。

活动管理-超长时长审核。

,选择具体的服务时长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二)通过自行签到签退记录志愿服务时长1.活动发布方为志愿服务团体。

志愿者单人单日的志愿服务时长,不超过8小时的由该活动发布团体确认后生效,超过8小时的由省志愿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

2.活动发布方为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者单人单日的志愿服务时长,不超过12小时的由该活动发布组织确认后生效,超过12小时的由省志愿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

审核操作方法。

登录系统后台,点击左侧菜单。

活动管理-自行签到签退确认。

,点击活动列表操作栏中的。

考勤确认。

按钮,对服务时长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二、服务时长延时记录调整规则延时记录的方式包括实时活动补录和历史活动补录。

实时活动补录指活动开展前已在系统发布活动,但活动现场由于网络、设备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时记录服务时长,事后通过系统对已发布活动进行服务时长补录的方式。

历史活动补录指活动开展前未在系统发布活动,事后通过系统补填活动信息并补录服务时间的方式(此方式将逐步取消)。

延时记录服务时长,若同一补录批次中所有志愿者单 日补录时长均不超过12小时的,由组织树上对应的地市、高校、省志愿者联合会等审核通过后生效。

若同一补录批次中有任意一位志愿者单日补录时长超过12小时的,由省志愿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

审核操作方法。

(1)实时活动补录。

登录系统后台,点击左侧菜单栏。

活动管理-时长补录审核。

,点击活动列表操作栏中的。

审核。

按钮进行审核(注。

如有审核按钮,说明需要审核。

如无审核按钮,或状态栏显示内容非。

待审核。

,说明审核已完成)。

(2)历史活动补录。

登录系统后台,点击左侧菜单栏。

活动管理-历史活动补录。

,点击活动列表操作栏中的。

审核。

按钮进行审核(注。

如有录用、考勤按钮,说明发起补录的组织或团体尚未提交审核资料。

如没有录用、考勤按钮,而出现审核按钮,说明需要对该活动的补录进行审核。

如出现审核结果按钮,说明审核已完成,可查看结果)。

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规则二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 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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