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

上传者:舒心迎小蜜蜂
2022-04-06 15:39:45    共24页      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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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doc
文档介绍: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

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指数学方面或物理方面计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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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办公室装修、一般办公设备标准化管理,确保市行政机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机构运营成本,根据行政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在市行政机构试行办公室装修、一般办公设备标准化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一)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标准化管理的实施包括。

办公室装修、一般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

二是资产配置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三)资产结构优化科学合理。

(四)勤俭节约,严格控制。

三、装修、配备标准(一)办公用房装修标准1.公用部位外墙。

弹性涂料饰面50元/平方米。

外窗。

塑钢窗280元/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窗200元/平方米。

卫生间、茶水间。

1000元/平方米(包括铝合金扣板、地砖、墙砖、门及门套、窗帘、大小便器及卫生间隔断)。

墙、 地面均面砖饰面。

天棚为铝合金扣板吊顶,卫生洁具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台面采用一般花岗岩板。

门厅、楼梯间、走廊。

1000元/平方米。

大门为玻璃地弹门。

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

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

天棚为简单造型吊顶或平面吊顶。

2.办公室装修标准。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

装修内容。

包括吊顶及涂料、墙面及涂料、地面地砖、顶面开关插座及安装、门及门套、窗台线、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窗帘、长度固定在2.5米以内的固定橱柜。

3.小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包括80平方米)装修标准。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装修内容。

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电视。

4.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 装修标准。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

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门窗、开关插座、照明、综合布线。

办公用房未达到本装修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可申请重新装修。

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租赁期低于5年,可以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办公用房装修建筑面积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0号)执行。

(二)办公家具、空调配置标准1.办公室家具(1)市级领导办公室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2万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电视柜等。

(2)处级领导办公室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7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等。

(3)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按人均不超过3000元配置,包括。

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2.会议室家具(1)小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配备。

(2)中、大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3.分体式空调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室、会议室数量配置,功率大 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2匹挂机1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5&mdash。

20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每台不超过25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0&mdash。

30平方米,可配置2匹挂机1台,每台不超过3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mdash。

40平方米,可配置3匹柜机1台,每台不超过4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40&mdash。

80平方米,可配置5匹以上柜机1台,每台不超过8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同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配置变频式空调的,每台控制在原标准金额上浮30%以内。

使用年限。

家具类10年以上,空调10年以上。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 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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