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31号文件

上传者:钢笔忧心
2021-07-22 14:52:56    共7页      25.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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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1号文件.docx
文档介绍:
住建部31号文件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住建部31号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宣传贯彻。

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方案施工。

2.排查安全隐患。

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3.惩处违法行为。

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须报送我部。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

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3.公开事故查处情况。

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开展层级考核。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层级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2.创新监管模式。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好全国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3.实施信用惩戒。

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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