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传者:稳重C夏天
2022-03-18 14:21:46    共7页      19.50Kb
认领文档
手机打开
马上扫一扫
手机打开
随时查看

继续免费阅读全文
  不看了,直接下载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文档介绍: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两类行政许可能撤销,一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

二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

下面是我的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大家参考选择。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汨罗市博达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81MA4RUCNH0N法定代表人。

姜威详细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上马社区16组汨罗市博达塑业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仇松波伪造公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我局环评批复一案,经汨罗市公安局调查并通报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nb。

sp。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汨罗市公安局调查,你单位技术负责人仇松波伪造公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我局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汨罗市公安局提供的《汨罗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汨罗市公安局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仇松波的到案经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2日《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岳环撤告字〔202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许可撤销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我局决定撤销2021年2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的《关于汨罗市博达塑业有限公司年产800吨PVC线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岳环评[2021]9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2021年7月19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深圳市盛世达服装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经查,深圳市盛世达服装有限公司使用非王交良本人办理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及手写签名,通过无纸化商事登记网上流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注册材料,违背王交良本人意愿,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2013年8月29日的设立登记及2013年9月12日的变更登记,我局已依法作出撤销上述行政许可决定。

因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直接送到,现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市监龙撤决字〔202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姜先生,黄先生,电话。

0755-28905636特此公告。

附件。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市监龙撤决字〔2020〕1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3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厦门兴宝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我局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批准你司申请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我局现已查明。

你司向我局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该项资质时,提交的卢婧个人基本情况和业绩表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向你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厦建行撤告〔2019〕11号),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hellip。

&hellip。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hellip。

&hellip。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和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你司已取得许可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证书号。

D335142002),且你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以办理资质注销手续之日起计算)。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处,电话。

0592-3759170、05923759169、0592-3759164)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建设局2019年11月13日 ...
内容来自快快文档网www.kknnh.com转载请标明出处